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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李东海发布时间:2019-05-13浏览次数:1168

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工作是高校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风建设,展示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特色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提高其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组织开展,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和浓厚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的宗旨是培养学生运用创造性思维,独立地、自主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新观点,提高从事相应研究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开创性、冒险精神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以及技术、社交和管理的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三条此竞赛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参加的校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等各类竞赛。学校提倡并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学术科技竞赛,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东北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制定竞赛实施细则、组织赛事、筹措竞赛经费、落实奖励政策等。

第五条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专家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指导、培训、作品遴选、评审推荐等工作。竞赛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各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工作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学院团委、教学工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机构工作人员为成员。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工作,负责指导教师遴选、奖励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基地(大学生创新实验室),聘请相关学科专业教师兼职管理大学生创新基地。大学生创新基地负责相关学生科技竞赛的规划、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认定及管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提及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是指经学校认可的由国内外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参赛高校主要为国内外著名高校、参赛人员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赛内容主要为展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成果的竞赛。竞赛分为认定竞赛和资助竞赛。

第九条认定竞赛是指由学校根据竞赛主办单位的权威性、专业覆盖面、组织规模、参赛高校层次、难易程度和国内外影响力,并结合学校学科特点、特色人才培养模式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竞赛。

第十条学校对认定竞赛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特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需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认定竞赛,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工作,结果予以公示。认定竞赛分AB两个类别。(学生科技竞赛分类表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资助竞赛是指学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赛、促进学生能力提升,对认定竞赛以外的组织健全、章程规范和培训体系完善的赛事给予经费资助的竞赛。资助竞赛以学院为单位每年三月份进行申报,学校组织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每年资助竞赛不超过15项。

第十二条学校对认定竞赛在竞赛经费,指导教师、获奖学生奖励激励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资助竞赛在竞赛报名费、差旅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各级竞赛中获奖的作品,如涉及专利申请、论文发表、成果转让等,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参赛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通过举办校内选拔赛确定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学生团队(个人),并由学校批准及公示。

第十五条竞赛需要组队参加的,原则上每队不超过3人。各参赛队需在参赛前确定主力队员(一般为3人,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竞赛等大型团体类竞赛可酌情增加),并报学校批准。没有确定主力队员名单的参赛队,学校将竞赛获奖证书前3名队员视为主力队员。

第十六条经过校内选拔确定的参赛学生,必须服从学校与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与管理,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积极准备参赛作品、报送参赛材料及参加竞赛。如出现违反校规、校纪,弄虚作假,不服从学校及指导教师管理等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及不予认定成绩。

第十七条 如学生参加竞赛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如学生参加竞赛时间(包括往返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指导教师管理

第十九条竞赛实行教练负责制。教练是竞赛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参赛团队(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和竞赛的组织、宣传、培训和经费使用、审核等工作。每年底各竞赛的教练需向学校提交本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指导培训计划,学校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教练、指导教师须满足各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条件方可上岗,由东北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并颁发聘书。教练、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开展竞赛培训、指导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学校每年将组织考核,对于不称职者将予以解聘。

第六章奖励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参赛学生奖励

(一)学生参赛经历为出国深造、就业、推荐免试研究生重要参考依据。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参加竞赛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二)竞赛中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个人),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励。

(三)在A类竞赛中获省级最高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个人),学校将颁发竞赛卓越奖学金(卓越奖学金明细表详见附件二)。若竞赛组委会已颁发奖金,等同于学校竞赛奖学金,学校不再另行颁发。

(四)根据学校《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经校赛选拔推荐,在A类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B类竞赛中获全国最高奖项(不包含一等奖)的竞赛团队主力队员(竞赛团队队员人数为7人及以下取前3名,7人以上取团队总人数前50%),且GPA排名专业前50%,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奖励

(一)教师指导学生竞赛工作认定为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学校将根据各项竞赛日常培训、作品获奖等情况,给予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详见附件三)。

(二)指导学生获得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授予“东北大学学生科技竞赛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三)指导学生竞赛荣获相应奖项比照对应等级教学成果奖计算绩效(详见附件四)。“指导竞赛获奖比照教学成果奖认定工作”每名教师每个竞赛最多认定1项,每名教师每年最多认定1项。认定工作由教师自主申报,从竞赛获奖年份开始两年内申报有效。

(四)指导学生在国际(国家)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师,经学校人才培养相关部门认定,在职称晋升、聘期考核等环节参照《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等文件的通知》(东大校字〔201811号)等文件执行。

(五)指导学生在国际(国家)竞赛中获得冠军、第一名或者取得突破性成绩,提交申报学校核心指标考核标志性成果项目,获批的项目给予指导教师全额奖励,此奖励各学院(部门)不得截留或二次分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政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东北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七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经费以学校划拨为主,社会资助为辅。学校设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专项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管理,专款专用。学校鼓励各学院承办国家级、省级等高水平竞赛,根据竞赛实际情况支持承办学院5-10万元经费用于开展竞赛活动。学院承办高水平竞赛经费预算实行申报制度,预算应在竞赛承办年份的上一年度向学校申报。

第二十五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经费分为竞赛组织经费和竞赛奖励经费。组织经费主要包括竞赛报名费、作品制作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竞赛所涉及的设备费等费用。购置的设备、材料、作品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竞赛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颁发竞赛学生卓越奖学金。创新创业学院对各项竞赛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竞赛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负责学生竞赛差旅费,学生外出参加竞赛原则上每个队伍不超过3个人。国内竞赛差旅费报销参考《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大校字〔2016106号)文件中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照火车硬卧标准进行报销,住宿费按照文件中“三类其余人员”标准减半进行报销。国际竞赛差旅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有关研究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留学生、交流生等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依据所属单位规定管理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东大学创字〔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创新创业学院将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分类表.docx

附件二: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卓越奖学金明细表.docx

附件三:东北大学教师指导科技竞赛工作量计算办法明细表.docx

附件四:东北大学教师指导科技竞赛获奖比照教学成果奖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