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东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切实发挥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代会有权要求学校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
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
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岗职工(含人才派遣);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五)代表的年龄原则上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8%-1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教师代表不低于教师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民主党派、无党派以及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确定代表总体规模、数量、组成结构及各代表团分配方案;
(二)各代表团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应包括党政工相关负责人,代表团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分工会;
(三)代表团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各代表团的代表构成方案,并根据各系、所或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不低于10%差额率确定本代表团的代表候选人;
(四)各代表团的代表候选人经院级教代会(或分工会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组确认,成为正式代表,选举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每个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人,由本团代表推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原则上应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担任,副团长原则上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五条 任期内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可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空额不再补选;代表调离学校、退休或因健康、违法违纪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应予增补,增补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正式代表选举相同;代表团出现重大人事变动并影响到代表团工作时,可向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增补代表申请,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经研究确定增补名额及构成,各代表团按照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批准的增补名额及构成,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增补;对于不认真履职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根据半数以上院级教代会代表的要求,进行撤换和改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即教代会代表也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
一般情况下,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方式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选举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表决,原则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负责教代会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主席团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学术、工会、共青团负责人及各代表团团长等。主席团为教代会非常设机构,在正式会议前确定。
第五章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教代会执委会”)作为常设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学校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指导院级教代会工作;
(三)监督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研究处理民主管理有关事项;
(五)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的调整与替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设委员25-29人,委员应为教代会代表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委员数应占50%以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代表团推荐本代表团参考人选,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一定数量参考人选,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与各代表团推荐的参考人选汇总成预备候选人;
(二)各代表团在预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10%差额率推荐建议候选人;
(三)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的意见,按照10%差额率确定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上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定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四)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八条 当教代会执委会出现委员调离学校、退休或因健康、违法违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应通过调整委员的动议,并按总量不变的原则确定替补委员数量。校工会从工作全局性出发,根据委员代表性质,经请示学校党委,等额提出替补委员候选人名单。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替补的教代会执委会委员。调整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的过程和结果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教代会执委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由学校党委提名,由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时方能当选。
第三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一)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执委会应一事一议,议题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确定,重要议题须请示学校党委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同时提供必要的会议材料;
(三)教代会执委会主席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主席缺席时,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四)参会人员超过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介绍相关情况,重要议题应邀请分管校领导参会;
(五)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主持人需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汇总,作为会议意见、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六)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需要形成决定或决议的,须经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通过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七)教代会执委会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送达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讨论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书面反馈;
(八)教代会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关于重要议题的审议结果,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所通过或决定的议题,如被大会否决,应停止执行;
(十)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议题,应由教代会做出决议,不能用教代会执委会决议代替教代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原则上应为教代会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以规范和指导工作,工作细则经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教代会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筹备。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委员)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秘书组、会务组等。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即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会议准备阶段。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确定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大会主题、会议议程、选举方案等;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提交请示报告;院级教代会换届选举;校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提案征集。
(二)会议阶段。预备会议: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开幕式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大会开幕及奏唱国歌,校领导致开幕词,上级工会领导讲话,审议相关报告;代表团分组讨论;主席团会议:听取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讨论通过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通过大会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通过大会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监票人主持选举,听取大会相关报告,通过大会相关决议,完成大会相关事项;休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暨闭幕式:宣布选举结果,校党委负责人致闭幕词,宣布大会闭幕及奏唱校歌。
教代会届中会可参考上述程序,在完成会议任务和保证会议质量前提下做适当简化。
第七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提案主体为:(一)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提案要求由一位主提案人和两位附议人共同提出;
(二)代表团:代表团可就某些重大问题在充分征求广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以代表团为单位提出提案;
(三)专门委员会: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可在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专项提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代表性:提案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二)建设性:提案应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发展和建设;
(三)可行性:提案应符合学校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四)规范性:提案要求一事一案,题目、案由、建议等内容完整规范。
第三十六条 提案内容应具体,避免空泛、笼统,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事管理、学科建设、资产财务、生活福利、服务保障及其他教职工关心的问题。
以下内容不可作为提案提出:非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没经过充分的调查、案不符实的问题;个案问题。
第三十七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至少提前一个月征集提案,并由校工会提出提案征集截止时间。
第三十八条 提案处理的流程如下:
(一)校工会将征集的提案进行梳理分类,提交提案审查小组进行审查。提案审查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工会负责人、部分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提案审查小组负责确定立案提案、意见建议提案、不合格提案的初步意见;
(三)校工会将提案审查小组初步意见提交校长,校长最终审定立案提案、意见建议提案、不合格提案,并确定负责提案的分管校领导;
(四)分管校领导负责研究和处理提案,并确定牵头处理部门和协同处理部门;
(五)提案牵头处理部门会同协同处理部门负责提案的具体落实和答复工作。对于立案提案,处理部门按照分管校领导批示予以落实;对于意见建议提案,处理部门根据学校实际予以答复;
(六)提案主体根据提案处理或答复情况,对提案处理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价;
(七)校工会全程负责提案各环节的组织、协调、处理和督办工作,同时就立案提案中的重点提案进行重点跟踪与督办。
第三十九条 提案工作机制:
(一)优秀提案评选与表彰:校工会及提案审查小组负责制定标准并评选优秀提案。校工会负责对优秀提案的提案人予以奖励;
(二)提案满意度评价:提案主体对提案处理部门的满意度评价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
(三)优秀提案处理部门的评选与表彰:校工会根据提案处理部门满意度评价结果、部门领导重视程度、提案处理过程中的态度与效率、对提案人的走访调查结果等,对提案处理部门进行评选,被评为优秀提案处理部门的由校工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承担的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有: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指导各分工会召开院级教代会;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涉及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及时与学校沟通和汇报;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下属的各学院应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所需的工作条件由学校行政提供,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依据《东北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东大党字〔2017〕91号)按程序发布实施。2012年11月4日东北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东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