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东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太阳集团2138手机版院级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级教代会”)是院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是院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事务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级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审议建议权: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其内容包括:学院目标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年度财务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议建议权的行使程序:院级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起草前,应事先征求相关代表意见;召开院级教代会期间,院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院级教代会代表分组讨论,各组组长将代表意见汇总反映给学院相关部门。
第六条 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本单位行政部门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事项,其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本单位奖金、绩效津贴以及办公用房分配方案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审议通过权的行使程序:院级单位行政部门拟定上述方案时,应将指导思想、政策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院级教代会代表通报说明;形成方案初稿;向院级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初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草案交院级教代会审议表决;方案通过后由行政部门颁布实施;被院级教代会否决的方案不能实施,院级单位行政部门可重新进行修改,提交本届或下一届院级教代会重新审议。
第七条 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工会福利经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审议决定权的行使程序:院级单位工会就上述福利议题提出方案;各代表团(组)讨论,学院工会按代表团(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交院级教代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学院工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
对本单位领导进行评议,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本单位领导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
评议监督权行使程序:院级教代会代表按照上级和同级党组织要求,在院级单位领导述职时,参与测评、推荐,表达意见。
第九条 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院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每年至少向院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并听取意见。
第十条 院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院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岗职工(含人才派遣);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三)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五)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院级单位,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均为代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院级单位,院级教代会代表数量为教职工总数的15%~30%(教职工人数多者取下限,少者取上限),教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三条 当学院实行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时,对于以从事教学、科研为主的实体院级单位,一线教师(含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不少于全体代表总数的70%,高级技术职务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0%;对于其他院级单位,一线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全体代表总数的60%。院级教代会代表中,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院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以上代表的名额分配到系(室、所)基层代表团(组)中。
第十四条 召开院级教代会时,可以邀请有关领导、有影响力的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以系(所、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少的系(所、室)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每个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一名,主持代表团(组)活动。代表名额根据教职工数量按比例分配。
院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正式代表选举相同。
第十六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院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院级教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四)参与对院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五)对所在院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
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七)按照有关程序,有权对院级单位领导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院级教代会决议,完成院级教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凡教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院级单位可建立院级教代会制度;不足100人的院级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与院级教代会相同。第十九条 院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院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同级党组织同意,可临时召开院级教代会。
院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选举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院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表决,原则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召开院级教代会前,应就会议的组织形式、中心议题、日程安排等事项提前一周向校工会书面报告、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表数量较多的院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和委员共计7-9人组成,在院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级教代会应设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立案、整理、登记、检查和落实工作。院级教代会也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育人、集体福利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五章 院级教代会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三条 院级教代会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筹备领导小组,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行政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负责院级教代会筹备工作。第二十四条 院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院级教代会换届时,提出代表团(组)组建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院级教代会提案;
(四)做好会议组织协调工作,会前就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由学院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院级教代会换届会议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预备会、开幕式、分组讨论、闭幕式。院级教代会届中会可在完成大会任务和保证会议质量前提下适当简化。各阶段会议持续时间视会议内容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院级教代会,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年一月份寒假前或者三月份寒假后的三周内举行。
第二十七条 在院级教代会开幕式会议上,院级单位行政负责人须作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分工会主席和提案工作小组组长须分别作学院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党组织负责人应在开幕式或闭幕式上致开幕词或作总结讲话。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议题,应在开幕式会议上做出说明。提交院级教代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均应进行充分讨论。大会的相关决议应在闭幕式会议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院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可邀请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和校工会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院级教代会换届时,召开正式会议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
第三十条 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工作。大会的议题、议程、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提前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大会闭幕后,应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于院级教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征集提案通知中要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提案的原则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教代会主要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提案理由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提案处理的流程如下:
(一)提案审查:提案工作小组根据提案的代表性、建设性、可行性、规范性确定立案提案、意见建议提案和不合格提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由有关行政负责人承办处理。
(三)提案办理:提案承办人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都应及时落实,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交待。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原则上提案承办人须在大会召开前向提案人答复完毕。
第三十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应存档备查。提案工作小组组长应在院级教代会上就提案的征集与处理情况作汇报。
第七章 院级教代会评估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负责对院级教代会程序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务实性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 院级教代会的评估项目和要求:
(一)院长工作报告:上次教代会以来,院级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与主要业绩、创新性工作、存在问题与原因、未来努力方向与对策以及本年度工作安排。
(二)学院财务工作报告:上年度预决算收支情况及解读;本年度预算及收支安排、变动原因。
(三)学院工会工作报告:上年度工会及教代会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
(四)提案工作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情况,包括提案内
容、数量、分类及答复情况。
(五)审议议题:每次院级教代会原则上应至少有一项提交审议的具体议题,议题内容包括学院改革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学院绩效分配方案、学院管理制度、加强和促进学院相关工作办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院级教代会召开前,由校工会分管教代会工作副主席牵头,邀请部分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二级党组织书记、分工会主席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参加院级教代会并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院级教代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评估结果为未达标的学院工会,不能参评年度先进分工会;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学院工会,优先参评年度先进分工会。院级教代会的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公示并与学校院级单位考核结果挂钩。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分工会是本单位院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拟定召开院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院级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
(二)负责院级教代会筹备、代表选举和会务工作;
(三)院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院级教代会有关工作;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院级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六)对民主管理实践进行总结和探索,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院级教代会所需的工作条件由学院行政提供,经费由行政列支。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依据《东北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东大党字〔2017〕91号)按程序发布实施。2011年10月14日东北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东北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