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重要作用,是教学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科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专业实验课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负责本科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安排实验指导教师、监控实验过程、评估实验效果、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等。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综合要求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制定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并与理论教学体系协调一致的实验教学体系,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数,编排实验课程,改革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强调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与效果评价。
第五条 除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必做实验课程外,学院还应根据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需要开设相应的选做与开放性实验课程。
第六条 实验教学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及时更新实验课程或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的比例。
第七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面向本科生新开设的实验课程需通过审核。实验课程审核由相关学院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学院开设的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或教材)、统一的实验报告格式、健全的实验课程卡片和实验成绩评定标准等材料。
第九条 课程主讲教师为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参与相关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条 学院教学办负责实验教学的过程监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学计划的变更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学院教学办和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有敬业精神,要精通本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操作,经学院认可后,方可承担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本实验课程的分批、分组及实验教学的组织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包括预做实验),清楚了解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仪器设备、注意事项、实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向学生布置预习要求,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按要求完成预习的学生不能参加实验。
第十五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对实验操作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作风。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并签字确认或验收学生实验结果并做好记录,对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重做,同时要检查实验仪器、工具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按评分标准评定实验成绩。
第十八条 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与实验课题组认真讨论实验方案,准备实施条件,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均要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配合实验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组织工作,圆满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课的安排与要求,熟悉每个实验所用到的仪器及性能,预先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合实验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过程中随时掌握实验仪器的工作状态,出现故障及时解决。实验结束后,做好实验仪器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教学仪器,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及实验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照培养计划和已选课程要求,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课程的选课。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与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初步拟定实验方案,熟悉实验操作规程及实验室安全规范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在实验开始前向指导教师请假并出示由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开具的请假条,所缺实验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做。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要积极思考,规范操作,掌握实验方法和技能,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实验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如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规定赔偿;节约实验耗材,注意安全,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完毕后,须先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实验结果,然后将仪器设备按要求整理完毕,清理实验台,得到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课后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按时交给实验指导教师。
第六章 实验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成绩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由实验指导教师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验中心)应对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成绩按“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五级评分,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严格实行实验重修制度。
第三十二条 理论课包含实验课程的,课程最终成绩应包含实验成绩,课程考试试题应尽可能含有实验内容。
第七章 实验教学总结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的实验课程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议,要求有自评报告,并存入实验室业务档案。学院要建立实验课程随机抽查评估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实验教学要求和实验课教学安排,组织专家和教学督导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填写《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价表(试行)》,检查评价结果做为实验中心(基地、实验室)和相关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各本科实验中心(基地、实验室)承担外单位的实验、试验,需经管理部门认可方能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东北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细则》(东大教字〔2010〕40号)、《学生实验守则》(东大教字〔20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