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的重要环节,是展示学生综合素质、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改革成果的窗口。为了鼓励广大师生参加竞赛工作,提高太阳集团2138手机版学生的科技竞赛水平,促进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是指具有东北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参加由权威机构组织的、经太阳集团2138手机版认定有参加价值且有必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学术科技竞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创新中心,负责制定竞赛实施细则、组织各类赛事、筹措竞赛经费落实奖励、工作量核算等。第四条 学生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竞赛指导委员会。竞赛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各专业学有专长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新增竞赛项目的认定及校级(含校级以上)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评审和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担任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工作小组负责配合学生创新中心的工作,组织学生和选配指导教师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负责指导教师工作量及奖励政策具体落实工作;负责承办相应赛事提交申报书工作,赛后负责汇总竞赛活动的相关材料、数据,上报学生创新中心。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竞赛经费以学校行政划拨为主,社会资助为辅。学校设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专项经费,由学生创新中心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 竞赛经费分为竞赛组织经费和竞赛奖励经费。组织经费主要包括竞赛报名费、异地差旅费、作品制作材料费、竞赛所涉及的设备、指导教师课酬等费用。组织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作品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竞赛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学生创新中心对各项竞赛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奖励制度
第八条 根据竞赛主办方的层次、竞赛的影响力、对学生创新能力锻炼程度以及学校、指导教师、学生的投入情况,将国家级(含国家级)以上竞赛分为2个级别(详见附页1)。第九条 校级学术科技竞赛(至少有两个学院以上学生参加)奖项设置按常规竞赛标准设定,如赛事遇有特殊情况需另设奖项或奖项空缺,应由具体承办单位报学生创新中心审定后执行。
1. 学生奖励措施
1、获得校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学生依据东大教字[2009]17号文件获得创新学分;
2、对于在校级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学生授予证书、奖品;
3、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学生可申请获当年度学校“科技创新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
4、对于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八强以上)
的学生学校给予奖金和政策奖励。明细如下:
竞赛级别 | 竞赛档次 | 获得奖项 | 奖励金 /人/项/队 | 奖励政策 /人 |
国 家 国 际 级 竞 赛 | A类 | 特等奖(冠军) | 团体10000 | ①依据东大教字[2006]27号享受保研政策 ②成绩乘系数情况按《规定》执行(见附页2) |
一等奖(亚军) | 4000 | |||
二等奖(四强) | 2000 | |||
三等奖(八强) | 1500 | 成绩乘系数情况按《规定》执行(见附页2) | ||
B类 | 特等奖 | 团体10000 | ①依据东大教字[2006]27号享受保研政策 ②成绩乘系数情况按《规定》执行(见附页2) | |
一等奖 | 3000 | |||
二等奖 | 1500 | |||
三等奖 | 1000 | 成绩乘系数情况按《规定》执行(见附页2) | ||
省 级 竞 赛 | 一等奖 | 500 | ||
二等奖 | 400 |
6、作为主力队员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和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奖,依据东大教字[2006]27号文件享受保研政策,优先获得免试内推研究生资格。
7、作为非主力队员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及以上和作为主力队员获得全国(国际)二等奖,且符合学校免试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获得外推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奖励措施
1、指导教师工作量指教学计划外,竞赛前的团队组织、日常培训指导、竞赛期间的现场指导等组织指导工作。在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智能汽车、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中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工作量原则上按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8学时/天标准执行。日常培训指导工作量参考培训计划执行,课酬标准为20元/学时。
2、指导教师奖励政策:
(1)指导学生获国家(国际)一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可获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国家(国际)二等奖的指导教师可获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指导学生参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在年度考核、晋升职务时参照《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意见》(东大党字[2007]39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4)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获得学时奖励及配套奖金: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A类 | 250学时/项 | 200学时/项 | 150学时/项 | 100学时/项 |
国家级B类 | 250学时/项 | 200学时/项 | 150学时/项 | 50学时/项 |
第十三条 奖励政策只限于经学校认定的竞赛体系之内的项目,对于新增项目需要经承办单位报学生创新中心,由学生创新中心研究后对等于某一类别档次执行。
本章所述奖励政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交由学生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第五章 指导教师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须满足学生创新中心公布的条件方可聘任上岗并签署协议,由学生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开展赛前培训、日常指导、校内选拔赛的出题、竞赛期间的指导、赛后总结等相关指导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单位的监督,学生创新中心每年将组织考核,对于不称职者将予以提前解聘。
1.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举办校内选拔赛确定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资格, 并由学生创新中心备案及公示。
第十七条 经过校内选拔确定的参赛学生,必须服从学校与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与管理,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积极备赛和准备参赛作品,端正参赛态度,做好参赛总结,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确定参赛资格后,如出现违反校规、违反纪律、不服从学校及指导教师管理,学校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或取消其相关奖励政策。
2.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学生创新中心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创新中心。
二○一○年五月
相关文件下载:附件2 关于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及免考的规定.doc
相关文件下载:附件1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分类表.doc
相关文件下载:附表 关于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R取值表.doc